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沼气灶具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单个燃烧器标准额定热流量不小于2.33kW(2000kCal/h)的家用沼气灶。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768-1996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GB 164101996家用燃气灶具
GB/T 16411-1996家用燃气用具的通用试验方法
3型号及参数
3.1型号编制
3.1.1家用沼气灶用汉语拼音JZZ表示。
3.1.2灶的眼数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3.1.3产品改型序号用汉语拼音字母A,B,C,D……表示
3.2型号表示
3.3基本设计参数
3.3.1灶具前的沼气额定压力规定为800Pa或1600Pa。
3.3.2两眼的灶具应有一个主火,其额定热流量不小于2.79kW(2400kCal/h)。
4技术要求
4.1外观
沼气灶外观不应有明显的划痕和其他有损外观的缺陷。
4.2气密性
由燃气人口经阀门至燃烧器的气密性在4.2kPa压力下漏气量应小于0.7L/h,在1.5倍额定压力下点燃,不向外泄漏。
4.3燃气消耗量(热流量)
4.3.1沼气灶的总额定热流量精度小于±10%。
4.3.2单个燃烧器额定热流量精度小于±10%。
4.3.3总热流量与每个燃烧器热流量总和之比应达到85%以上。
4.4燃烧状态
4.4.1火焰传递
在额定压力下点燃燃烧器的一处火孔,火焰传遍全部火孔的时间不超过4s。
4.4.2燃烧稳定性
在额定压力下,燃烧器火焰均匀、稳定、无回火、无离焰和黄焰。
4.4.3小火性能
在额定压力的4%(30Pa,60Pa)时,燃烧器火焰不得回火或熄灭。
4.5热效率
在额定热流量时的热效率应大于55%。
4.6排烟中一氧化碳浓度
在额定热流量下工作时,排烟中的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05%[过剩空气系数α=1,%(V/V)]。
4.7耐风性
有风状态时,燃烧器燃烧稳定,不得熄灭和回火。
4.8电点火器着火率及性能
4.8.1点火10次有8次以上点燃,不得连续2次失效,无爆燃。
4.8.2电池电压为额定电压的70%时,不影响点火器点火性能。
4.9表面温度
沼气灶各部位表面温度应小于下列各值
a)操作时乎触及部位(旋钮等):金属部位室温+25℃
非金属部位室温+35℃
b)操作时手不易触及部位的周围部位:室温+105℃
c)干电池外壳:室温+20℃
d)软管接头:室温+20℃
e)阀门外壳:室温+50℃
f)电点火器外壳及导线:室温+50℃
4.10噪声
燃烧噪声小于65dB,熄火噪声小干85dB。
4.11耐用性能
4.11.1燃气旋塞阀使用6000次后,应符合燃气通路气密性要求。
4.11.2电点火器使用6000次后,应符合点火性能要求。
4.12结构
4.12.1沼气灶的结构应稳定可靠,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有倾倒或滑动现象。
4.12.2沼气灶的气路应严密不漏气,燃烧器内壁和外表面应光滑无毛刺,在使用、清扫时手可能触及的零件端部应光滑。
4.12.3沼气灶的阀门及调风板应调节灵活、容易操作,且一经定位不应自由松动。阀门的“开”和“关”应有明显的中文标志和方向。
4.12.4每个燃烧器应能用火柴点燃。
4.12.5沼气灶的锅支架应能稳固支承炊事用具,当使用活动支架时,调节应方便、灵活和便于更换。在锅支架上放98.1N(10kgf)净荷载时,不应变形或损坏灶面荷载检验时,灶面中心部位的挠度应小于5mm。单眼灶无此要求。
4.12.6承液盘应有适当的容积承受煮溢液。活动连接的承液盘,不用工具应能装卸,承液盘与灶面连成一体者,用普通工具应能装卸。
4.12.7沼气灶的外表面和内部应便于清扫和维修。
4.13材质及表面处理
4.13.1材质要求
a)家用灶的零部件可采用铸铁、钢材、有色金属或耐腐蚀材料制造,其材质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b)喷嘴、喷嘴座和承液盘使用熔点大于00℃的金属材料。
c)燃烧器和锅支架使用熔点大于700℃的金属材料。
d)燃气导管采用熔点大于350℃的金属材料
e)铸造制品的壁厚不小于3mm,不得有明显的铸造气孔等缺陷,不锈钢制品的壁厚不小于0.3mm。
4.13.2表面处理
采用铸铁、钢材制造的零部件,应进行电镀、喷漆、搪瓷或其他合适的防锈表面处理。
5试验方法
5.1实验室条件
实验室条件应符合GB/T611的规定。
5.2试验系统
试验系统中应备有容积不小于5m3的沼气容器,应备有调压设备。在试验过程中,压力波动应小于±10Pa。
5.3试验用沼气
试验用人工沼气的低热值规定为(21±1)MJ/m3(标准体积)。
5.4试验用仪器
试验用仪器按表1中规定,试验前应对所用仪器进行校正。
5.7试验项目
5.7.1结构外观检验
结构及外观可通过目测或用适当的量具进行检验,检查灶具的材料、各零部件加工尺寸、加工精度及安装位置是否符合厂家技术文件要求。
5.7.2荷载试验
按GB16410-1996中6.16.2.1的规定进行试验。
5.7.3气密性试验
5.7.31在灶具燃气人口处用4.2kPa的空气试验灶具密封阀门的气密性。
5.7.3.2在1.5倍额定压力下点燃全部燃烧器,从燃具旋塞阀到燃烧器火孔,用检漏液试验。
5.7.4燃气消耗量(热流量)试验
5.7.4.1灶具连接按GB/T 16411-1996中5.1规定连接,点燃灶具,调节灶前压力到额定压力,15min后进行试验。
开动秒表,同时记录流量计上的读数,经3min以上时间后制动秒表,同时记录流量计上的读数,将所测流量按式(1)折算为标准状态下的沼气消耗量。
5.7.5燃烧状态试验
5.7.5.1火焰传递:点燃燃烧器一处火孔后,用秒表试验火焰传递到全部火孔的时间。
5.7.5.2燃烧稳定性:1.5倍额定压力下,冷态点燃燃烧器15s后,目测有三分之一火孔离焰即为离焰;在额定压力下点燃燃烧器后,目测火焰是否清晰、均匀、有无连焰;在。.5倍额定压力下,燃烧器点燃15min后,目测火焰是否回火。
5.7.5.3小火性能:设计额定压力为800Pa的燃具,在压力30Pa时,设计额定压力为1600Pa的燃具,在压力60Pa时,观看燃烧器有无回火或熄灭现象。
5.7.6热效率试验
5.7.6.1试验条件:试验用沼气、额定压力。
5.7.6.2试验状态:
a)试验用灶按GB/T16411-1996中6.14.2a)规定的方法连接;
b)试验用锅应采用日用铝锅中的高锅,锅的直径和水量按表2选择;
c)铝锅盖须开两个小孔,其中一孔位于中心,用以插人温度计,温度计的水银泡应插在二分之一水深处;另一孔位于锅盖二分之一半径处,用以穿过搅拌器的手柄。搅拌器是一厚度为1mm的铝制多孔圆盘,其直径小于铝锅直径20mm,于铝锅正中,且搅拌平面不应与锅底直接接触,手柄高度大于铝锅高度150mme搅拌器圆盘表面均匀分布着圆盘面积50%的孔口,盘中心的一个孔直径为40mm。
5.7.6.3试验方法:按GB16410-1996中6.14.1.2a),6.14.1.3,6.14.1.4的规定进行试验。
5.7.7排烟中一氧化碳含量试验
沼气灶点燃15min后,采用圆环式取样器在试验用锅二分之一高度的周围取样。抽取烟气速度为0.5L/min-1L/min。抽取的烟气中氧含量应控制在14%以下。
6抽样和检验
沼气灶具应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出厂检验
6.1.1出厂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4.1,4.2,4.4和7.1。
6.1.2产品经生产厂质检部.1检验合格填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2型式检验
6.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质上有所改变而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正常生产,周期满一年时;
一一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一一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型式检验的样品在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批中随机抽取。
6.2.3经销部门按本标准进行验收
6.3监督检验
6.3.1不合格品的判定原则
a)灶具有一个A类不合格,称为A类不合格品;
b)灶具有两个B类不合格或一个B类两个C类不合格,称为B类不合格品;
c)灶具有四个C类不合格,称为C类不合格品。
6.3.2项目分类及判定方法
项目分类及判定方法见表3。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每台灶应在明显位置安装铭牌,标明生产厂的名称、商标、型号、额定压力、燃气热流量及制造日期或代号。
7.2包装
包装应安全、牢固,应标明厂名、产品名称、型号、产品重量、外型尺寸、防潮、防压等字样。包装内应有出厂检验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7.2.1铸铁灶就地取材进行包装。不锈钢灶或搪瓷灶,用纸箱包装。
7.2.2使用说明书包括下列内容:
——安装说明;
——点火、熄火和调节方法;
——安全、维修注意事项;
——厂址及联系事项。
7.3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剧烈挤压、雨淋,搬运时禁止滚动和抛掷。
7.4贮存
产品须贮存在干燥通风,无腐蚀性气体的仓库里。
贮存堆码不得超过2m,防止压坏和倒垛。